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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恒瑞9个月持有期混合A,信澳恒瑞9个月持有期混合C: 信澳恒瑞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布日期:2024-09-02 13:11    点击次数:205

   信澳恒瑞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 要提 示   信澳恒瑞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证监许可【2023】2751 号文准予注册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9 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 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投 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 金后,9 个月内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招募说明书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 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的相关信息进行修订,并已对 相应内容做出了更新,相关信息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29 日。                                                                    目          录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澳恒瑞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澳恒瑞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 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澳恒瑞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招募说明书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 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招募说明书 日,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每份转 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的确认日 无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 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招募说明书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招募说明书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 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518063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韩宗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East Topco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    祝瑞敏女士,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2007 年 4 月 至 2012 年 4 月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 司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9                                              招募说明书 年 7 月起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9 年 9 月起担任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12 月起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1 月起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2021 年 4 月起兼任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2020 年   潘广建先生,副董事长,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 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2007 年 5 月起 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并于同年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2016 年 5 月 14 日起任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 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 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 年 12 月 5 日起 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信息官,2022 年 3 月起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公司财务负责 人。   李泉先生,董事,国防科工委指挥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自 1996 年起 历任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业务经理,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香港证券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国京香港证券与期货有限 公司总裁,天风国际证券集团副总裁。2021 年 6 月起任香港新星资本有限公司 董事。2021 年 11 月起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招募说明书   宋若冰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商学院经济法法学学士,自 1993 年起历任北 京城建集团二公司职员,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 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自 2005 年 2 月起至今任北京市德鸿律 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2021 年 11 月起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棉之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类)领军人才,教育部高等 学校会计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委 员,曾兼任国元证券、海螺水泥、徽商银行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11 月起兼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屈文洲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 士后,自 1995 年 8 月起历任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中国证监会厦 门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借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自 2005 年 起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21 年 11 月起兼任信达澳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韩冰女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行政总监。20 年 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1 年 4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任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职务。2015 年 4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自 2020 年 11 月起兼任公司职工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强先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浙江大学工学硕士, 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 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总裁助理、副总裁,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 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前海开                                             招募说明书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 年 12 月 5 日起任信达澳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起任公司总经理,2020 年 8 月起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 年 3 月起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冯明远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10 年 9 月 至 2013 年 12 月,就职于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2014 年 1 月加 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监、联席投资总监,2021 年   王建华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具有 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9 年 9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管培生;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4 月历任交通 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交 通银行资管业务中心结构融资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部总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联席 投资总监。   魏庆孔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兰州大学本科学历,具有证券与基 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11 月任兰 州金属交易市场信息员;1997 年 11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职国泰证券兰州营业 部;1998 年 8 月至 2009 年 12 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国泰 君安证券甘肃分公司;2010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银河证券营业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重庆分公司总经理;2017 年至 2020 年 1 月任前海开源基金 机构事业部总经理。2020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市场官,2021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 市场官。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                                             招募说明书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 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2015 年 6 月起兼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9 年 12 月起兼任信达新兴财富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黄晖女士,督察长,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9 年 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 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 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 年 长兼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2023 年 1 月 13 日起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离 任董事会秘书。   徐伟文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具有证券与基 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任 《证券时报》证券信息数据库工程师;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湘财证 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交易监控组主管;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8 月历任广发证 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总部稽核部业务主管、IT 审计主管;2004 年 8 月至 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 经理、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2020 年 8 月起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任公司督察 长,2023 年 1 月 13 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鲁力先生,副总经理,英国赫瑞瓦特大学精算学专业博士,具有证券与基 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6 年 12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负责人,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2 月历任前海                                           招募说明书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首席产品官、联席投资总监。2020 年 2 月加 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创 新部总监、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部总监和运营管理总部总监,2022 年 2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智能量化与全球投资部总监,2023 年 3 月起不再兼任智能量化与 全球投资部总监。   李淑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 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2015 年 5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兼研 究咨询部负责人,2021 年 11 月 16 日起兼任专户投资部总监,2022 年 2 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兼研究咨询部负责人。   宋加旺先生,副总经理,天津大学管理学硕士,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信托 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 助理、投资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方敬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系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2007 年参加工作, 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数据分析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中新融 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部门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 品与同业部总监,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业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2022 年 1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3 年 12 月 15 日 起兼任董事会秘书。                                                      招募说明书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证券 姓名      职务            期限       从业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年限                                     复旦大学学士、剑桥大学硕士,                                     交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任高级                                     投资经理、于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任董事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                                     管理业务中心任副处长、于信银理                                     财有限公司任部门副总经理。2020                                     年 12 月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曾                                     任信澳安盛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3 年 2 张旻   本基金基金经理 2024-08-23    -   14   月 10 日)、信澳优享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2021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信澳鑫享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 日起                                     至 2023 年 11 月 17 日)。现任信澳                                     信用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1 日起                                     至今)、信澳鑫裕 6 个月持有期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 21                                     日起至今)、信澳恒瑞 9 个月持有                                     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8 月                                     金融学硕士,曾任南京银行金融市                                     场部高级交易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周帅   本基金基金经理 2024-8-26     -   15   理、江苏银行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                                     团队负责人、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西部                                    招募说明书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部                     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                     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澳瑞享利率债基金基金经理                     (2023 年 9 月 14 日起至今)、信                     澳优享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26 日                     起至今)、信澳鑫享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2024 年 2 月 29 日起至                     今)、信澳安盛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24 年 2 月 29 日起至今)、信                     澳稳宁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基金                     (2024 年 7 月 10 日起至今)、信                     澳臻享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月持有期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8 月 26 日起至今)。 (1)公司权益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冯明远,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监 李淑彦,副总经理兼任专户投资部总监及研究咨询部负责人 方敬,副总经理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监 鲁力,副总经理 王建华,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宋加旺,副总经理兼任固收投资部总监 (2)公司固收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宋加旺,副总经理兼任固收投资部总监 鲁力,副总经理 王建华,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张旻,混合资产投资总监、研究与信评部负责人、多元投资部负责人 杨莹,固收研究部负责人 (3)公司 FOF 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王政,首席量化投资官 鲁力,副总经理 王建华,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 冯明远,副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监 李淑彦,副总经理兼任专户投资部总监及研究咨询部负责人 王奕蕾,养老投资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分配基金收益;                                 招募说明书      义务;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招募说明书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招募说明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 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招募说明书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 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招募说明书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 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设置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                                  招募说明书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 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 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 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 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招募说明书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 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 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 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招募说明书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招募说明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 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 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 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 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 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 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 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 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 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                                       招募说明书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 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 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 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 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 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 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具体内控 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 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 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 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 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 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                                 招募说明书 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 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办法》;   (4)《销售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 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刘华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证监许可【2023】2751 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2024 年 6 月 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并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募集工作 顺利结束。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 定期。   本次募集份额合计 202,826,475.5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21 户。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9 个月,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 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时间,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                                招募说明书 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招募说明书 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故障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 除外)。 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招募说明书 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 不足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 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 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M<1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 再投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9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 9 个 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0500=9,429.51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1.0%,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29.5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48份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3 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3个月,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招募说明书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招募说明书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单个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 照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招募说明书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招募说明书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 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且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等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同业存单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资产配置策略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在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的评估,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所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 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 的深入研究,基于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与投资价值的权衡,精选成 长空间较大的行业,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具有竞争优势且估 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构建组合。   对企业的定性分析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 显的竞争优势;   (2)核心竞争力具备一定的竞争壁垒;   (3)公司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4)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   对企业的定量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分析、财务能力分析、增 长能力、营运能力以及估值分析等,估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盈利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等;   (2)成长性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等;   (3)估值指标:市盈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市销率和总市值等。   本基金将投资于业绩前景好,估值合理的标的股票,并且在全面分析的基础 上,继续保持跟踪,不断完善和修正对上市公司的评价。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香港市场上市、具有行业 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A 股市场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资公司;精选香港                                     招募说明书 市场具备优质成长属性的上市公司。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 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 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 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 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 收益。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 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 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 平。本基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 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 调整组合,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 个券。   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 AA 级的信用债;本基金投资于 AAA 信用 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 50%-100%,投资于 AA+信用评级的信用 债的比例占信用债资产的 0-50%,投资于 AA 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信用 债资产的 0-20%。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招募说明书   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 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 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 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 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六)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 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 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 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通过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管理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情绪、市场估值指标等的研究分析, 判断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及选择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根据对需进行套期保值的投资组合的 beta 值的计算,在考虑期货合 约基差、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作为套期保值工具,并根 据数量模型计算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 beta 值进行跟踪, 动态调整期货合约的头寸。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展期。本基金在跟踪不                                       招募说明书 同交割日期期货合约价差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及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本基金将通过数量化模型,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投资组合及期货合约的波 动性等参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招募说明书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招募说明书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招募说明书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5%+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23%+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 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 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本基金选择以中证 800 指数作为内地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8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中证 8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七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 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 整体状况和走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5%+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23%+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招募说明书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招募说明书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 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 整。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招募说明书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招募说明书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明书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 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信息披露费用; 和诉讼费;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招募说明书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控制人;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招募说明书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招募说明书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的相关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十五)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招募说明书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资产价值时;                                招募说明书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 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应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存在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股指 期货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股和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为保 护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兼顾投资收益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上将尽量选择 流动性较好的品种,严格监控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并建立有效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内部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在单个开放日内,若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5)摆动定价;(6) 实施侧袋机制。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招募说明书 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 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 性风险、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 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 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1)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 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 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                                  招募说明书 殊风险: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境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 险。 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 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 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 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 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 在投资本基金后,9 个月内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的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招募说明书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招募说明书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的需要而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任托 管人期间的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有权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招募说明书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募说明书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招募说明书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招募说明书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招募说明书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合法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招募说明书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招募说明书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招募说明书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招募说明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 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信息披露费用; 和诉讼费;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 致的方式于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招募说明书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 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同业存单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其中港 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行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招募说明书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招募说明书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招募说明书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 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务调 整。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招募说明书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发生估值错误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招募说明书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招募说明书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七、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招募说明书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均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 从其解释。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设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72666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电话:021-6161678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招募说明书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9)、13)、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招募说明书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招募说明书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关联方清单及关联关系。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 的责任及损失,但应对基金管理人处理前述纠纷予以相应的配合。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 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应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托管人在其职责范围 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 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 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招募说明书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 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 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 限制要求,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 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 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若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或提供后经基金托管人评 估认为可能存在无法消除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招募说明书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若基 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如基金托管 人经评估认为不满足监管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实施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启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及依 据本协议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所需其他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                                  招募说明书 承担责任。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 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 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 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 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 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资产托管专户不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 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 细则。 款。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管理人未将相关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 管人对相关合同不承担保管责任。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估值日,基金管理人 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招募说明书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估值错误处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招募说明书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资产价值时;                                  招募说明书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招募说明书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招募说明书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招募说明书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招募说明书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对留有联系方式的客户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客 户主动提供电子邮件和短信服务。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                                                招募说明书 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如无联系方式的客户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查询或者订阅电子、短信账单。  网站: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400-8888-118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服,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 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联系方式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信澳恒瑞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信澳恒瑞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澳恒瑞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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