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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遭性侵成甘肃版“聂树斌案”

发布日期:2024-08-11 14:18    点击次数:136

  

文|袁晓华 谢林丝

►本文9300字阅读20分钟

“哐当”一声,看守所沉重的铁门打开了。重庆青年张开胜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大门蹒跚走了出来,和守候在门外的大哥张开奎紧紧拥抱在一起……

这天是2016年7月1日,因为被兰州新区警方认定为强奸嫌疑犯,张开胜已经被刑拘羁押了整整244天。

这一次让他逃出生离死别的,是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一纸“不起诉决定书”,这份决定书让他感受到了自由呼吸的奢侈与宝贵。

而早在2015年10月25日的清晨,兰州新区一名10岁女孩在学校附近一块玫瑰地遭到一陌生男子的性侵害,经被害人指认是常在其家小卖部打麻将的张开胜。兰州新区西岔派出所由此认定张开胜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刑拘。

2016年5月30日,皋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在法院未当庭宣判后的第三天,张开胜强奸案出现重大反转:因另一起强奸幼女案被抓获的余碎虎已查出是该起强奸案的真凶。

张开胜被确认受冤后,有关方面重翻案情,结果发现“这是一起本可避免的冤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件显示,张开胜被抓后,兰州新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曾两次通过DNA鉴定已经完全排除了张开胜的作案嫌疑,但是这两鉴定结论竟然被两办案民警——西岔派出所原副所长马甄(音)和民警李某刻意隐匿了。

真凶落网后,皋兰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在张开胜释放的前一天作出了本文开头的“不起诉决定书”。同时,该检察院启动了纠错追查程序,依法对上述两位“隐匿关键证据”的民警进行刑事逮捕、起诉,并对受冤者张开胜支付了6万余元的刑事赔偿金。

2018年8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人马甄、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和拘役6个月、缓刑1年。两级法院均认为,两被告人在明知鉴定机构出具的DNA鉴定结果与张开胜血样比对不符的情况下,隐匿证据,并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情况说明,导致张开胜被错误羁押244天、移送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涉案的西岔派出所为了安抚张开胜及其家人,时任派出所所长魏永斌及主办此案的上述两位民警共个人出资12万元赔偿给受冤人,并签署了“不上访、不炒作”等附加要求的补偿协议书。

由于同样出现了“一案两凶”的情况,张开胜冤案也被称为甘肃版的“聂树斌案”。白鹿新闻近日通过梳理马甄滥用职权案发生的始末,还原这起当时曾被视为不容置疑的铁案,是如何变成重大疑案,再次追问张开胜强奸冤案的真相。

10岁小女孩惨遭性侵

张开胜强奸案被网络和社会关注,缘于6年前的一起民警滥用职权案件。

2018年10月11日,兰州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马某某和事务所律师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甘01刑终165号,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此案一审法院是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是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但白鹿新闻注意到,榆中县法院虽未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但该判决书却意外出现于网络。

早在2018年6月17日,有网友以《副所长明知嫌疑人DNA与现场留存不一致仍出具虚假说明获刑一年二个月》为题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全文曝光于网络,但当时并没有引起关注。白鹿新闻几经周折通过案中代理律师的确认,该网络版的一审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与原审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基本一致,其判决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

随后的2023年3月24日,一名自称“景来律师”的网友又将此案的二审判决书翻了出来,并以《民警隐瞒DNA鉴定结果制造强奸冤案,开庭后真凶落网!》为题重点分析了此案判决过程。也就从这个时候开始,张开胜强奸案才陆续引起律师界人士的关注。

白鹿新闻对这两份裁判文书进行了比对,发现兰州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定书》基本上全引用了一审《判决书》的内容。

根据《裁定书》,2015年10月31日下午4点,聂芳向西岔派出所报案称,她女儿李梅于本月25日上午9时至10时许,在西岔镇四墩村小学附近被一陌生男子拦截拉拽至附近玫瑰地中实施性侵。当时,李梅10岁。

据李梅的父亲李虎在《判决书》中陈述,案发当天,女儿回家后哭着说她被人欺负了,当时他拉着女儿到处找作案人,但未找到。过了四五天,女儿看见在家里打麻将的一个四川人,说那个人好像是欺负她的人,因为当时不敢确认就没声张。次日,待女儿再次看见那个打麻将的人浑身发抖,这才敢确认那个人就是欺负她的人。于是,他一家就打电话报了警。(注:以下人员的陈述或供述均来源于《判决书》)

《裁定文书》显示,西岔派出所当天值班民警李某(涉案民警之一)接到聂芳报警后,立即向当班副所长马某某汇报此案。白鹿新闻从相关渠道证实,上述两份裁判文书原文中的涉案民警——“兰州新区西岔派出所副所长马某某”系该所原副所长马甄(音)。

马甄获知案情后,立即安排所里民警前往李虎家,并当场将正在打麻将的张开胜抓获归案。《判决书》显示,40多岁的张开胜系重庆人,父母早亡,一直单身未婚,与大哥张开奎相依为命,案发前一直在被害人家的四墩村帮人盖房子,平时无事会来李虎家里开的小卖部打麻将。由于噪一口四川话,四墩村人都误以为他是四川人。

张开胜被抓到派出所后,马甄觉得案情重大复杂,建议将此案移送到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据了解,强奸案属于八大类案件之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派出所作为基层治安管理机构,通常不直接办理这些案件,如遇到这些性质严重、影响广泛或侦查难度高的八大类案件,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的专门部门(刑侦队)或更高级别的侦查机关负责处理。

随后,该刑警大队指派张吉珍、李泓序、李景春三位刑警对作案现场进行了勘验。据李泓序的《情况说明》显示,他们对作案现场(玫瑰地)进行了勘验,但当时的现场已遭到严重破坏,未发现相关痕迹物证。

刑警张吉珍在随后的证词中也提到了此事。“我们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带领下到了现场,因为距离案发已经过了好几天,耕地已经浇水了,现场遭到了严重破坏,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张吉珍称,“回到所里,我们从被害人了解到嫌疑人只是在她嘴里弄了几下。我们问张开胜,他也不承认,经请示刑警队领导,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强制猥亵案件,就让派出所办理该案。”

对于“这起涉嫌强奸案为何会移交给派出所”这一敏感问题,马甄在供述中称,“我们在移交案件的过程中,刑警队认为是一起猥亵儿童的案件,应该由派出所办理,我们就着手办理该案。”

而张吉珍也曾就此问题在证词中作了解释,“局里规定刑警队主要负责办理故意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绑架、爆炸、故意伤害等八大类案件,其他案件则由派出所办理。”

但白鹿新闻从《裁定书》和《判决书》中看到,西岔派出所还是以“涉嫌强奸罪”的名义逮捕了嫌疑人张开胜,而检方也是以“涉嫌强奸案”对张开胜提起公诉。

警方涉嫌刑讯逼供、诱供

辖区出了这么大的案子,当地派出所压力很大。

2015年11月1日,西岔派出所民警让被害人李梅对犯罪嫌疑人张开胜进行了辨认。经过辨认,李梅当场指认张开胜就是在作案现场玫瑰地里欺负她的人。

张开胜始终弄不明白,被害人李梅为何会指认他是强奸犯。据他陈述,他和小女孩一家没有矛盾,也不认识小女孩,就是偶尔在女孩家的小卖部打打麻将,他不明白为什么小女孩要指认他。

关于张开胜被抓原因,马某某在供述中是这样解释:在办案过程中,被害人家属给办案人员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由于之前张开胜是被受害人李梅指认和辨认出来的,且李梅是个十岁的孩子,不具备说谎的条件和能力。“并且我们还了解到,张开胜一直没结婚,还是单身,办案人员查看张开胜的手机资料,发现里面有大量黄色淫秽视频和图片,其中有很多未成年女童的黄色图片,我们办案人员分析张开胜可能存在心理变态。”

除了有被害人的指认,警方还发现张开胜的手机存有大量黄色淫秽视频和照片,这给办案民警留下了充分的想象空间。但知情人透露,该案件之所以被警方重视,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害人父亲李虎的好友系该所的出警司机颜维城。

据颜维城陈述,2015年10月31日上午10点多,朋友李虎给他打电话,称其女儿被人欺负了,现在这个人就在其家打麻将,让派出所的人过去(抓人)。于是,他让李虎打电话报警,同时他也给所里的当班民警李某打电话说了此事,后来张开胜就被带到了派里,“我一直没见过张开胜,辨认笔录上见证人的字是办案人让我签的”。涉案民警李某也在供述中证实了他的说法,“我接到所里工作人员颜维城的电话-------,他希望派出所处理。后来所里民警杨儒君等人前往李虎家,将张开胜传唤至派出所。”

张开胜被带至派出所后,被要求承认强奸了小女孩李梅。据张开胜陈述,他刚开始的时候否认了强奸李梅的犯罪事实。但西岔派出所民警对他殴打、威胁,并给他念了一段五六页的笔录,让其承认笔录里的事情,这时他才承认其强奸了小女孩的事情。等他承认时,办案民警就在电脑上做笔录,并用手机对他录像,“民警说什么,我就承认什么。以为全部承认了,我就能出去。”

关于警方涉嫌刑讯逼供之说,其中参与办案的民警杨儒君也印证了这一点。据他陈述,他是案发前一个月到西岔派出所工作的。接到报警的那一天,他在所里值班,民警李某让他同另外两个同事到四墩村抓张开胜。将他带到所里后,“马甄当时就把张开胜踢了两脚,我就赶紧出去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白鹿新闻从《判决书》中发现,除了涉嫌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外,办案民警还对张开胜采取了诱供。据《判决书》显示,经张开胜辨认,杨儒君就是2015年10月31日在西岔派出所让其承认强奸事实并称罚一万元就让走的警察。但杨儒君却在证词中否认了这一说法。

张开胜最终招架不住,逼迫承认了强奸李梅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1日,兰州新区公安局在张开胜招供的当日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对他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五天后,兰州新区公安局提请皋兰县人民检察院对张开胜批准逮捕。据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兰州新区是2012年8月经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的第五个国家级新区,涉及永登县中川、秦川、上川、树屏和皋兰县西岔、水阜6个乡镇,目前中川镇、秦川镇、西岔镇已整建制委托兰州新区管理,但在行政区划上仍隶属于永登县和皋兰县。因此,兰州新区公安局承办的刑事案件,都需要移送到皋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DNA鉴定早就排除了嫌疑人

面对警方提交的有罪供述,皋兰县检察院审查后并未盲目采信。检方认为张开胜涉嫌强奸一案缺少犯罪嫌疑人精液的DNA鉴定报告。

2015年11月12日,皋兰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张开胜,并出具附条件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侦查机关将被害人身上及犯罪现场提取物与犯罪嫌疑人进行DNA比对。根据上述两份裁判文书记录,李虎在案发当天已向警方送来了受害人李梅上衣残留的犯罪嫌疑人精液,这也是此案唯一有价值的证物。

白鹿新闻从裁定文书了解到,其实在提请逮捕之前,警方就早已对犯罪嫌疑人作了DNA鉴定,但西岔派出所并没有将此鉴定报告放进案卷材料当中。

据警方多名办案人员的证词显示,2015年11月3日,马甄安排另一涉案民警李某将李梅受侵害时穿的衣服,及张开胜的血样交给了刑警大队李泓序警官。随后,李泓序和队里法医一起将他们的衣物、血样送到市局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大约一周后,李泓序将市局的DNA鉴定结果通知了李某,说衣物上的精斑与张开胜血样的DNA不一致,并要求重新采集血样进行鉴定。

但荒诞的是,在第一次鉴定结果出来后,办案单位竟然怀疑李梅衣物上的精斑是其家人留的。据张吉珍的证词称,西岔派出所采集了受害人李梅父亲李虎的血样让市局重新做了DNA鉴定,但结果仍是不符。不过,李虎在《判决书》中否认了此事,“我没有被采取过血样。”

皋兰县检察院作出附条件批准逮捕决定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据皋兰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称,在审查批捕过程中,他们认为该案证据单一,并且在审讯嫌疑人时,张开胜翻供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属实,认为派出所和小女孩冤枉了他,并强烈要求作DNA比对。他们及时向主办民警马甄、李某反馈讯问情况,并要求予以补查DNA鉴定。

补充侦查期间,西岔派出所就此向皋兰县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据裁定书显示,经查明,被告人马甄、李某在明知DNA鉴定结果均与张开胜血样不符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称“……现场已被破坏,无法采集任何有价值证据,经与报案人了解,李梅在被侵犯后,已清洗身体的时间过长,无法采集有效证据……”。随后,兰州新区公安局再次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1月25日,皋兰县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害人当时所穿衣服并作DNA鉴定。为此,西岔派出所重新向兰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提供了受害人、嫌疑人的衣物及血样进行DNA鉴定。

据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公(兰)鉴(法)字(2016)0075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显示,“在送检的李梅案发时所穿红白上衣衣角处、袖口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反应及相同男性个体DNA分型,经遗传统计学分析,排除上述精斑为张开胜所留”。

2016年2月20日,西岔派出所根据此鉴定报告作了一份“新公(刑)补侦字(2016)2号”的《补充侦查报告》递交给皋兰县检察院。《裁定书》显示,在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中,马甄、李某在明知DNA鉴定结果与张开胜血样又不符的情况下,仍附卷提供补充侦查报告,称“……关于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及的提取被害人当时所穿衣服作DNA鉴定,我办案单位提取后交兰州市公安局鉴定,未发现有精斑等物品残留,无法做DNA鉴定……”,并将此案重新移送起诉。

据《判决书》载明,上述《补充侦查报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就递交给了检方。兰州新区公安局法制科一负责人的证言称,“我事后才知道案子退查过,但是办案单位没有将该情况上传到警综平台,我不知道这个案子是怎么补充的,补查报告是怎么制作的,公章如何加盖,案件又如何移送的都没有经过法制科。”

据此,皋兰县检察院对张开胜强奸案提起公诉。2016年5月30日皋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开胜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李钊强律师作有罪辩护,法院未当庭宣判。

张开胜庭审后称,检察院一开始提审的时候,他否认这件事情,第二次提审承认了,是因为他认为不认罪会判得更重,为了少判几年就承认了……。所以开庭的时候,他完全放弃了,只说自己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能判得轻一点,能早点放出来。

张开胜就这样成了强奸犯。“鉴定结果与张开胜不符,这是一个无罪证据,说明案子不是张开胜做的。”该局法制科另一负责人贾庭荣在证词中称。

白鹿新闻从《裁定书》中注意到,张开胜被批捕的时间是2015年11月12日;而2016年2月份,兰州新区警方才将涉案物证给公安部门送检。也就是说,DNA鉴定报告还没出来,张开胜嫌疑犯的罪名已经“被成立”了。

而当兰州市警方出具书面DNA鉴定报告时,张开胜已经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关押近三个月。此后5个月,他始终不知道有此证据,自然也就失去了及时雪冤的机会。

真凶意外落网

就在张开奎为弟弟奔走申冤时,张开胜的案子出现戏剧性重大转机。

2016年6月3日,也是张开胜案庭审后的第三天,一个叫余碎虎的男子在500公里外的甘肃张掖市作案被当地警方抓获,他被DNA检测锁定为张开胜强奸案的“真凶”。

据《裁定文书》显示,2016年6月2日,甘肃武威铁路公安处清水派出所民警抓获涉嫌强奸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四号村村民李某某(7岁)的犯罪嫌疑人余碎虎。经甘肃省公安厅DNA库内报警信息反馈,余碎虎DNA和李梅被强奸一案送检衣物可疑斑迹DNA存在吻合,后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室核实,余碎虎DNA与李梅被强奸案所送检红色上衣可疑斑迹(经鉴定为人精斑)DNA完全一致。

面对一案两凶的情况突然出现,兰州新区警方立即指派马甄两人前往甘州区看守所对余碎虎进行审讯。据余碎虎供述,2015年10月底11月初左右的一个早上,他在西岔镇四墩村小学旁边的一块空地上性侵了一名“背着书包、十岁左右”的小女孩。后经受害人李梅证实,案发时她确实背着一个粉红色书包。

随后,李梅在其父母及奶奶的见证下,警方拿着包括余碎虎、张开胜在内的10名男性照片让她进行辨认,最终确认余碎虎为2015年10月25日强奸其本人的真凶。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余碎虎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余碎虎,1977年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2017年2月22日,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702刑初第4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碎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余碎虎为何从老家跑到兰州新区作案?据余碎虎工友王小龙介绍,余碎虎于2015年10月初至11月初期间,在兰州新区西岔镇四墩村一建筑工地,从事雨水管道工作中的钢筋工,其间租借于受害人居住村庄的一农户家里。

随着真凶余碎虎的落网,兰州新区公安局确定这是一起错抓的“乌龙”。据马甄供述,当DNA库比对出余碎虎与李某衣物上所留的DNA系同一人的结果,“我们办案人员才意识到,案件办到这一步,已经酿成了重大错误”。

2016年6月30日,兰州新区公安局建议撤回起诉,皋兰县检察院在审查相关证据后,于同日对张开胜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据兰州新区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建议对张开胜撤回起诉意见函》显示,李梅上衣提取的可疑精斑与余碎虎DNA完全吻合,经反复核实排除为张开胜所留。原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粗心大意,过分相信十岁女孩的认知及记忆能力,轻信口供等言词证据,以及将重要物证送检后,未及时将鉴定意见取回附卷……,导致对案件整体认识陷入偏差,致使对张开胜采取的措施不当。

2016年7月1日张开胜被兰州新区公安局予以释放。至此,张开胜被无辜关押看守所244天后,无罪释放。

由于真凶的出现,张开胜开始向当地警方和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无罪羁押判刑赔偿,包括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通俗来说,只有无罪的人遭遇错误羁押,国家才会赔偿。

2016年8月11日,皋兰县检察院对张开胜依法进行刑事赔偿,赔偿金59121.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两项共计64121.2元。同时对张开胜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张开胜从看守所出来后,西岔派出所三位办案民警也给了他12万元赔偿金。据《判决书》显示,张开胜被释放后,为了平息舆论,安抚张开胜及其家人,时任西岔派出所所长魏永斌找到张开胜及其哥哥协商,并签署了赔偿补偿协议:魏永斌和另外两个涉案民警马甄、李某分别以个人名义给张开胜赔偿了7万元、3万元和2万元,其条件是张开胜不要上访和(媒体)炒作。“收到我们的12万元银行转账后,张开胜确实没上访过,直接回到了重庆老家。”

白鹿新闻近日通过各渠道寻找张开胜的下落,他仿佛在众目睽睽之下凭空消失了。如有知其下落者,请拨打白鹿新闻热线电话:18807911879。

民警隐匿鉴定证据被判刑

这起冤案究竟是如何酿成的?

真凶被抓后,皋兰县检察院感觉事态严重,遂向兰州新区公安局追查真相,并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6年7月4日,办案单位西岔派出所对张开胜DNA鉴定问题做出《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称,李泓序再次电话通知李梅DNA鉴定结果与张开胜DNA不符时,李某将该结果向马甄进行汇报,马甄明确指鉴定结果不符就不用去管,鉴定结果也不用去取。在检察院将案件退查过程中,马甄指示李某作出送检上衣未提取到精斑残留物的工作说明,后又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导致该鉴定结论没有附卷,造成工作中的失误。至此,西岔派出所民警向检察院隐匿D N A鉴定结论的问题被暴露出来。

问题暴露后,皋兰县检察院决定对本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复查,结果发现受害人李梅与张开胜的DNA不符的鉴定报告从来就没有出现在案卷材料里,至少这份可以为嫌疑人洗脱罪案的重要证据竟然被警察隐匿了,从而导致张开胜被错拘、错捕羁押244天。经研究,皋兰县检察院认为本案存在隐瞒DNA关键证据的重大问题,决定对故意隐瞒证据的侦查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日,在经过7个月的“调查之后”,皋兰县检察院以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对当年参与张开胜案的民警马甄、李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逮捕。其中李某在刑拘当日被取保候审。

由于案情重大复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日指定管辖,由榆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同年12月6日,榆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马甄、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月30日,榆中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马甄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但对检方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他认为,……检方指控他与李某明知DNA鉴定结果和张开胜不符,这个是其分析判断的失误,并不是明知,关键证据其与李某也提交市局做了鉴定,并没有隐匿关键证据的行为。

马甄的辩护律师认为,对于张开胜的三次提审,都是民警李某进行的,并非马甄做的,李某是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而并非其自己所说的只是从事了程序性工作,故李某系张开胜一案的实际办案人。

一审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马甄、李某在明知鉴定机构出具的DNA鉴定结果与张开胜血样比对不符的情况下,隐匿证据,并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说明,导致张开胜被错误羁押、移送起诉。本案虽在侦查中部分证据有瑕疵,但马甄、李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马甄参与侦查张开胜涉嫌强奸一案,并领导李某开展工作,故对以上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甄、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张开胜涉嫌强奸犯罪一案中,随意行使职权,明知鉴定机构出具的DNA鉴定结果与嫌疑人血样不符的情况下,隐匿案件关键证据,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说明,造成张开胜被错误羁押244天的严重后果,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对于被告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而被告马甄的辩护人提出他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马甄在明知两次DNA鉴定结果均与张开胜血样比对不符的情况下,安排李某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导致张开胜被错误羁押,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8年4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甄和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马甄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到底是什么让马甄如此胆大妄为隐匿无罪证据?白鹿新闻梳理上述两份裁判文书,均对此问题没有作出过多解释。

但据知情人士透露,马甄与张开胜素不相识,那更大的可能性在于,以马甄为首的警察已将张开胜抓捕,庆功宴指日可待,突如其来的鉴定结论让其措手不及,为了立功和避免承担错案责任,他要将错就错到底。或者,“大案必破”的压力让他们喘不过气来,他们干脆一错到底。《判决书》显示,张开胜被抓的2015年,西岔派出所刑事破案37起,刑事案件起诉17人,其中严重刑事犯罪(包含强奸)案件起诉人数高于去年起诉数。

宜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邹建辉律师认为,“警察隐匿证据门”显然不仅仅是对一两个警察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这样一个错案一路顺利过关,当地的公安局、检察院以及相关办案人员有无责任?我们的检察和审判机制上存在哪些问题,为何无法让无辜公民免受迫害?

白鹿新闻注意到,张开胜涉嫌强奸一案,兰州新区官方从来没有对外公布过,但在其政法系统已是公开的秘密。

白鹿新闻就此案采访了办案单位西岔派出所,该所相关民警表示,马甄曾在该所任过副所长,因上述案件已被判刑。随后,白鹿新闻联系了张开胜、马甄当年的辩护律师,他们均不愿意接受采访。即使电话中答应见面的,也不再接听电话,甚至短信告知也不回复。(聂芳、李梅、李虎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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